2006年9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寄存行李
    
  寄存处要不要对行李箱里的现金负责?

  我的同事小华出差时,将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“小件寄存处”。行李箱里有1万元现金,但寄存时小华没说。等到取包时,小华的行李箱已被别人取走。小华要求寄存处赔偿行李和1万元现金,但寄存处只肯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。请问,寄存处应该赔这笔现金吗?
  读者:童某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依《合同法》第375条的规定:“寄存人寄存货币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,应当向保管人声明,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。寄存人未声明的,该物品毁损、灭失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。”
  这件事中,小华因在寄存时没有声明行李箱中有现金,故寄存处可以依法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其损失。